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工作流程
1.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
关于中国专利的资助申请应在当事人自行缴纳有关费用之后提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付资助费用的时间、方式和申请专利费用资助须提供的材料。
2.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审批,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对资助申请进行严格审批,使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取得实效。有关人员应按照对当事人公正、及时、公开、透明的要求,认真处理专利资助申请。要对有关专利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避免非正常申请获得专利资助。对于申请资助时提供的专利申请文件,在其被有关机构公开之前,应该严格保密。
3.发明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可以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资助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停止继续对其资助专利费用。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申请资助材料有虚假情况或获得资助的项目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各级知识产权局应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费用,并停止继续对其资助专利费用,同时予以通报。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专利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伙同申请人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骗取资助的,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惩戒。
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事业单位申请到的专利资助资金必须用于冲抵相应专利费用开支或者用于奖励对该专利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专利申请资助的限制;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对单个单位或个人每年获得资助的项目数量或资金总量进行适当限制,可以根据资助资金总量对专利申请资助的规模进行一定的控制。
对于向外国申请的专利,可以规定只对在一些特定国家或地区申请才予资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向外国申请的专利,对关于同一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在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指定的,可以对给予资助的指定国(局)数量进行限制。
对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申请,应提供查新检索报告或PCT申请国际阶段检索报告。当事人提交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查新检索报告应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省级知识产权局检索部门出具,外观设计专利的查新检索报告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部门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