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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抢劫罪律师海珠区看守所会见律师

2019-08-28 06:18:01  609次浏览 次浏览
价 格:面议

陈律师;微信号:chen21070529 QQ:522-5429-47;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2、被告人桂×索要传销抵押金的行为,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是由于传销组织骗取了当事人交纳传销抵押金,引发了被告人桂×等四人以暴力手段向传销组织的网络领导人金×索取传销抵押金的事件。

案发时间是2002年3月,当时被告人桂×等人所在的组织“武汉新田”尚未被定性为传销,因此有很多和被告人桂×一样的人正受到“武汉新田”的蛊惑。当桂 ×等人发现自己被传销组织骗取大量金钱时,他们曾找到铁西区工商局公平交易科,希望工商局能端掉这个窝点,工商局对此并没有理会。但桂×等人发布的对传销组织不利的消息反而使网络领导人金×要将他们清除出网络,这意味着他们交的抵押金将一去不返,加入传销组织所花的大量费用将全部赔光。我们知道,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也就是说,即使武汉新田是合法组织,也无权收取任何抵押金,何况它还是传销组织。作为传销网络领导人的金×骗取的传销抵押金,理应返还。

从抢劫罪的基本要件来看,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占有他人财物,客体则应当是他人的财产。而本案中桂×等人找金×,个目的是不要被清除出网络,第二个目的是要回自己的传销抵押款,在遭到拒绝后,才使用暴力。从根本上来判断,桂×等人没有强占金×财物的故意,索要的是自己的传销抵押金,因此并不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

2005年6月8日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明确定性“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虽然本案在2003年对同案犯罪嫌疑人已有在先判决,但桂×等人向传销网络领导人金×要求返还传销抵押金的行为确属索取债务行为,应按照的司法解释,根据从新从轻的原则,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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