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可以集中销毁,应该以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对当事人是否应该下达相关的文书(下什么文书)?集中销毁的场所是自己随便选择一个还是必须指定或由专业的销毁公司来操作?
2、对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假如当事人把该食品送检后得出检验结论,该产品质量是合格的,无质量问题,仅仅是因为无中文标签与说明,请求返还该产品,请问是否可以?
(说明一下:当事人提出此要求的依据是《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食品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