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报废标准
1.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2. 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
3. 各类型客车(含越野型)和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
4. 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0万公里。
5.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使用8年;
6. 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 年;
7. 其它车辆使用10年。
8. 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辆。
9. 车型巳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车辆。
10. 汽车长期使用,油耗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值15%。
11. 经修理和调整仍得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要求的车辆。
12.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标准还要求,除9座以下的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长报废,延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2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