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人员的1.身份证复印件2.执业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等);
(六)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申报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三)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属1998年10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