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作为商贸领域的综合性金融业务,不单纯服务于企业的上游市场,同一个企业的下游供应商也是保理业务的服务对象,商业保理机构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提供不同的个陛化服务。参考外国成熟的行业经验,商业保理公司对于企业资售隋况的审核,往往不是根据其披露文件的数据,而是根据企业在商业信用销售领域以往或即期记录,其结果就是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后,债务方通常又是另一单保理业务的债权人。所以,保理商就对企业的销售渠道上游具备了控制能力,其表现在,当对应收账款进行追收时,A单业务的应收账款由B单业务对偿。这样的结果既保证了商账追收的合法性,又保障了保理商手中的应收账款回收的可控性。
无追索权的保理:是由保理商独自承担债务人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债权人在与保理商开展了保理业务之后就等于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了保理商。
明保理:是指债权人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债务人,并指示债务人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
目前我国商业保理通常有两种运行模式, 一种是由卖方发起的保理,其目的是对资金来源加以掌控。而这种保理模式控制流程与银行保理一定相似性,尽管保理商会对卖方信息进行核定,但却不能充分确保每个买方均有支付意愿及能力,据此,为消除个别买方存在的不确定性,保理商就必须从其他买方回款中来确保账款自偿性,以平衡或抵消个别买方的损失。 第二种模式则是由买方发起的保理,这种保理模式在银行十分常见,很多银行称之为“反向保理”,这种模式比较容易控制银行款的风险,不仅满足了中小企业短期资金的需求,增强了中小企业的生产稳定性和品质保证,而且有利于整个供应链的持续运作和价格竞争力。
保理公司的监管方面,内资保理公司由工商管理局直接核发执照。外资保理公司由商委部门先进行前置审批(外商投资备案)、再由工商部门审批营业执照。内外资保理公司虽然经营范围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实际经营项目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