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回收业务:
1:报废车回收:各种型号的报废车回收。
2:事故车回收:各种车型的事故车回收。
3:工程车回收:叉车、吊车、装载车、轧路车、挖掘机、水泥搅拌车、冷藏车等。
4:运输车回收:奔驰、铁马、三菱、日野、尼桑、五十铃、东风、解放等车型。
5:越野车回收:解放30、东风240、跃进221等车型。
按中国汽车报废标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①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千米,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千米,特大、大、中和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及轿车累计行驶50万千米,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千米;
② 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带拖挂的载货汽年、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8年,允许办理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其他辆使用10年,允许办理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缓4年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4次(每3个月检验一次);考虑到家庭轿车的发展,对于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理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长不超过10年,延长连用期间按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报废。
③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④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⑤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⑥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对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要求的;
⑦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公司主要办理:汽车报废、报废汽车、汽车报废解体为主的具有在地方各企事业单位、个人及部队退役的各种报废汽车回收的资格,并负责相关的办理汽车报废手续和车辆销户的正规汽车报废解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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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公司秉承“绿色环保、循环利用”的经营理念,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报废汽车行业两个规范,制订、完善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通过电话预约,主动上门,代办手续等方式,为车主、为社会诚信服务,努力为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尽到企业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