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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中国能效

2020-06-03 11:33:02  768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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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计算机能效等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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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晟检测(英文简称“HST”)可以协助贵公司提供专业、快捷、优惠的能效检测服务和备案服务。另提供SONCAP,CCC,EK,CE,FCC,ROHS,GS,E-MARK,UL,CB,PSE,KUCAS,PVOC,VOC,伊拉克COC等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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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

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普通用途的台式计算机、具有显示功能的一体式台式

微型计算机(简称一体机)和便携式计算机(以上统称微型计算机)

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工作站、工控机;不适用于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图

形显示单元和电源额定功率大于750 W的微型计算机;也不适用于显

示屏对角线小于0.2946 m(11.6英寸)的便携式计算机及一体机。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45 mm,宽为3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

2.3 包含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典型能源消耗(kW·h);

(5)附加功能功耗因子之和(kW·h);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4 标识的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典型能源消耗和附加功能功耗因子之和的试验方法依据GB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

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委托经中国合格评

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检测资源)应提交检测能力备

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可对未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资

源的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 ××××的现行有效版本中能源效率等

级判断方法的要求和检测报告确定。

4.4 典型能源消耗和附加功能功耗因子之和应依据GB ××××的现

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典型能源消耗应不

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典型能源消耗和附加功能

功耗因子之和应能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的标注值。

4.5 依据国家标准为GB ××××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80 g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3 标识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微型计算机均应粘贴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

中予以说明。

5.5 标识应粘贴在微型计算机本体或小包装的明显部位。

5.6 粘贴在产品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

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

例放大。

5.7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使用标识,标识可按比

例放大和缩小,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基于产品类别(A

类/B类/C类/D类)、中央处理器(CPU)、内存、独立显示单元类型

(GPU)、硬盘所形成的配置(不包括不同的主板、电源等硬件变化形

成的配置)视为一个备案单元,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

提交拟备案单元中典型能源消耗的规格型号的检测报告,其他规

格产品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通过

信函等方式向授权机构提交《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

附件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

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

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修改、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

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

档、编备案号,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

时修改、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

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

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

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

的标识信息。

7.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

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4 授权机构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电话:(010)

5881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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