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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联系方式

2020-07-18 05:58:15  381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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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系统维护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2)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按表5-10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3)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表5-10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①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② 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③ 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④ 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1~3次自动切换试验。

⑤ 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a. 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气体、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b. 抽验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c. 选层试验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并试验公共广播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的功能,抽检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d. 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

e. 送风机、排烟机和自动挡烟垂壁的控制设备。

⑥ 检查消防电梯迫降功能。

⑦ 应抽取不少于总数25%的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4)每年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列功能,并按表5-10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① 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全部探测器和手动报警装置试验至少1次。

② 自动和手动打开排烟阀,关闭电动防火阀和空调系统。

③ 对全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试验至少1次。

④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⑤ 对其他有关的消防控制装置进行功能试验。

(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通过采样管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需要对采样管道进行定期吹洗,*长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年;

探测器的清洗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探测器清洗后应做响应阈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

不合格探测器严禁重新安装使用,并应将该不合格品返回产品生产企业集中处理,严禁将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随意丢弃。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超过生产企业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气敏元件的更换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

(6)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但不少于50只的备品。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具有管理、检测、维护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维护管理工作。

2、维护管理人员应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应熟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3、每年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

4、消防水泵或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月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一次。

5、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应做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

6、每个季度应对系统所有的末端试水阀和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放水试验,检查系统启动、报警功能以及出水情况是否正常。

7、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8、室外阀门井中,进水管上的控制阀门应每个季度检查一次,核实其处于全开启状态。

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10、维护管理人员每天应对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组进行外观检查,并应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检查其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

同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并应每月对该措施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水,应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

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每天应检查设置储水设备的房间,保持室温不低于5℃。

每年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

每月应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

每月应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及备用数量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应及时清除。更换或安装喷头均应使用专用扳手。 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或储存物安放位置、堆存高度的改变,影响到系统功能而需要进行修改时,应重新进行设计。

三、气体灭火系统

1、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储存。

(1)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3)系统维护检查记录表。

(4)值班员守则和运行日志。

2、气体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3、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4、与气体灭火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16-2007)执行。

5、每日应对低压二氧化碳储存装置的运行情况、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状态进行检查并记录。

6、每月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液位计检查,灭火剂损失10%时应及时补充。

(2)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管网灭火系统及IG541灭火系统等系统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保护对象标志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标志应完整。

b. 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

c. 预制灭火系统的设备状态和运行状况应正常。

7、每季度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1次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物的种类、分布情况,防护区的开口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

(2)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3)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或更换。

(4)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5)对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逐个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储存量的90%。

(6)灭火剂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时,应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

8、每年应按对每个防护区进行1次模拟启动试验,并进行1次模拟喷气试验。

9、低压二氧化碳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维护管理应按国家现行《压力容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钢瓶的维护管理应按国家现行《气瓶监察规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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