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1)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2)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3)不申报年度评价材料;经核实,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4)评价不合格;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家、省、市依法组织的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企业技术中心存在不符合评价指标基本要求,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6)所在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7)所在企业涉税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卧涛咨询热线15215652910)
复评: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经信委定期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复评,原则上两年复评一次,复评技术中心条件同于新认定技术中心条件。
(1)复评程序:
(一)数据采集。已经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按当年复评文件要求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市)经信委、开发区经贸局、区经促局。复评材料包括《安庆市复评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1)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2)。
(二)数据初审。各县(市)经信委、开发区经贸局、区经促局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复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经信委(复评材料一式一份)。
(三)数据核查。市经信委对上报的复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复评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2)复评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复评得分85分及以上为;
(二)复评得分65分(含65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复评得分60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复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科技活动支出经费(额)、企业专职研发与试验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净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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