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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9 06:00:01 99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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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该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终核定权归行政主管机关。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税计顾问

    1、提供日常财税知识咨询,包括电话咨询、上门咨询、网上咨询。

    2、指导或协助企业办理日常涉税事项;

    3、协助或指导企业进行财税知识培训,免费参加所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

    4、定期组织客户参加税务咨询列会;

    5、每月发放一期《税务咨询信息》,每年赠送《企业财税法规汇编》。

    6、委托人要求的其他业务。

    代理记账业务工作程序:

    a. 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b.根据公司情况,设立公司账簿,进行建账初始化;

    c.指导出纳完成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存货仓库明细账;

    d.审核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填写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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