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在投标人投标之前,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保证中标人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的履约保函。如果中标人违约,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招标人的损失。投标保证担保可用于设计招投标、施工招投标、监理招投标、材料采购招投标等各种招投标活动。
实施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银行保函格式有三种类型:一般保证格式、连带责任格式、独立保函。
一般保证格式的特征:
1、银行为第二责任人。
2、①保证方式明确为一般保证;
②被保证人已不能履行债务;
③索赔需要出具的关于被保证人违反主合同约定而需承担责任的生效裁判文书。只要保函文本中有上述任意2种或以上,都可以判定为一般保证格式。
连带责任格式的特征:
1、银行与被保证人并列为责任人;
2、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连带责任。
独立保函格式的特征:
1、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2、保函索赔条件描述为无条件索赔、无需证据索赔等;
3、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银行绝不接受的条款
1、收到索赔通知后至少7个工作日赔付,立即、小于7个工作日或者日期单位为天的均不接受,如果一定要准入需追加0.2%收费;
2、保函必须载的到期日;
3、保函权利不可转让,或经银行书面同意方可转让;保函权利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是不可以由受让人继承。
保函格式的苛刻程度影响审批条件,没有格式要求的甲方尽量沟通采用弱格式,有格式要求的甲方尽量能弱化保函格式。
当事人对担保的有效期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且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