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审判权在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
《刑事诉讼法》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审判权在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
《刑事诉讼法》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条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 )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在刑事案件管辖方面的权限分工,主要解决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我国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