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
也称为商业票据信用或担保信用。代表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对受益人作出一定安排的证明。即开证行保证,如果开证行未能履行其义务,受益人有权要求开证行退款,只要受益人根据备用信用证条款对开证人提出违约主张。即可取得开证行偿付。是被用于如果开证人违约时,受益人得到补偿的一种方式。
开证行开立和付出信用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之前要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对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了。
受益人审核、修改信用证,备货出运并提示单据: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审查信用证中所列的条款与买卖合同中所列的条款是否相符。如发现有不能接受的内容,应及时通知开证人,请求其修改信用证。受益人经审证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确认后,应立即根据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在货物发运完毕后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