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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4 12:24:01 11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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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考体检关于其他肝炎

    其他肝炎 包括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

    上述疾病的病史(包括服药史)可供作参考。同样,体检中主要依据实验室及腹部B超检查的客观指标确定有无肝脏损害,并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①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1倍,经复查仍无下降者,不合格。

    ②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1倍但B超检查阳性者,不合格。

    ③有明确原发疾病或病因者,应根据原发疾病或病因的性质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公务员录用体检常规检查项目

    一、临床物理检查:

    一般健康检查:含

    1.一般检查:身高、体重、血压。

    2.内科检查:病史搜集、心、肺、肝、脾、神经系统等检查。

    3.外科检查:病史搜集、甲状腺、乳腺、浅表淋巴结、皮肤、脊柱及四肢关节、头颅、

    男性外生殖器检查、肛门直肠检查(含肛诊检查)等。(相关特殊职位加查文身)

    4.眼科检查:视功能检查(含视力、色觉)、眼睑、结膜、泪器、眼肌、角膜、巩膜、

    瞳孔等(含小瞳孔眼底检查)等。

    5.耳鼻喉科检查:耳语试验、耳(外耳、鼓膜)、鼻(外鼻、鼻腔)、口咽部、喉部等(含

    间接喉镜检查)等。(相关特殊职位加查嗅觉)

    6.口腔科检查:唇腭舌、腮腺、口腔粘膜、颞下颌关节等。

    二、妇科检查:

    1.病史搜集:含月经史、婚育史等。

    2.内诊:对已婚者做双合诊检查,外阴、阴道、宫颈、宫体、附件、阴道分泌物性状等。

    3.肛诊:对未婚者做肛腹诊检查,外阴、宫体、附件等。

    三、心电图检查:电脑多导联心电图

    四、腹部B超检查:含肝、胆、胰、脾、双肾

    五、胸部X线检查:胸正位片

    六、化验项目:

    1.血常规(全血细胞分析):

    2.尿常规及尿沉渣(离心镜检):

    3.血生化:

    3.1空腹血糖(FPG)。

    3.2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3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3.4尿素(BU)。

    3.5肌酐(CR)。

    4.血免疫:

    4.1梅毒螺旋体血细胞凝集试验(TPHA):

    4.2艾滋病毒抗体检测(抗HIV)。

    注:

    1. 以上项目适应于一般职位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对特殊职位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应根

    据体检特殊标准具体职位要求,适当增加检查内容,如嗅觉检查、文身检查,等等。

    2. 以上项目为常规检查,如需进一步检查确定诊断的,其费用另收。

    3. 如各医院在检查方法、试剂等方面存在不同,可按实际发生情况收费,但检查项目必须统一。

    4. 血常规(全血细胞分析)、尿常规及尿沉渣及空腹血糖(FPG)的参考值范围应全国统一,特别是血常规(全血细胞分析)、尿常规及尿沉渣的参考值范围应执行卫计委下发的有关文件,其他检验项目的参考值范围因使用的试剂不同、检测方法等不同,各医疗机构可执行自己的参考值范围。

    公务员体检肺结核标准

    4.1.2 结核病临床标准 《标准》中所列的各种结核病,包括现症患者及经但还未达到临床标准者,均作不合格结论。另外,对血行播散性肺结核,《标准》未作出明确说明,是因为此型肺结核病变广泛,后病变完全吸收者视为临床,病变融合者按继发性肺结核标准处理。

    按照本条款规定,结核病必须达到临床并稳定1~2年方可作合格结论。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肺结核临床】

    经规范疗程(初治6个月,复治8~12个月,耐药及耐多药病例18~24个月)的抗结核,停药后病变全部吸收或无活动性(病灶稳定),经过1年的观察随访,无学复发和病灶活动(痰抗酸菌涂片每月3次、连续6个月均阴性或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阴性),可以作出临床的诊断及合格的结论。

    【肺外结核临床】

    经规范疗程的抗结核,停药后病变全部吸收或无活动性(病灶稳定),分泌物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阴性,经过2年的观察随访,无学复发和病灶活动,可以作出临床的诊断及合格的结论。

    公务员体检肺结核标准

    4.1.2 结核病临床标准 《标准》中所列的各种结核病,包括现症患者及经但还未达到临床标准者,均作不合格结论。另外,对血行播散性肺结核,《标准》未作出明确说明,是因为此型肺结核病变广泛,后病变完全吸收者视为临床,病变融合者按继发性肺结核标准处理。

    按照本条款规定,结核病必须达到临床并稳定1~2年方可作合格结论。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肺结核临床】

    经规范疗程(初治6个月,复治8~12个月,耐药及耐多药病例18~24个月)的抗结核,停药后病变全部吸收或无活动性(病灶稳定),经过1年的观察随访,无学复发和病灶活动(痰抗酸菌涂片每月3次、连续6个月均阴性或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阴性),可以作出临床的诊断及合格的结论。

    【肺外结核临床】

    经规范疗程的抗结核,停药后病变全部吸收或无活动性(病灶稳定),分泌物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阴性,经过2年的观察随访,无学复发和病灶活动,可以作出临床的诊断及合格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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