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患双方协商不成,认为需要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办理共同委托鉴定手续;
(二)首先医患双方发生争议后可以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认定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在协议书上签名,寻求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
(三)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可以分别到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区、县卫生局)医政科,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也可以由区(县)卫生局转交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区(县)卫生局经过审查,发现该医疗事故争议涉及死亡或者可能构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由区(县)卫生局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移交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直接到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申请鉴定,医学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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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一般可以开具以下诊断证明书:
1. 急性疾病:如急性胃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等。
2. 慢性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类风湿关节炎等。
3. 传染病:如流感、肝炎、结核等。
4. 肿瘤疾病:如肺癌、乳腺癌、结肠癌等。
5. 外伤:如骨折、、创伤等。
6. 手术:如阑尾炎手术、剖腹产等。
7. 产假、病假等:需要提供合法的用途。
不同的医院和地区可能对开具诊断证明书的病种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医院或相关部门了解。在申请诊断证明书时,需要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和身份证明,同时需要说明诊断证明书的用途,确保合法合规。
诊断证明包含哪些材料
1、医院收费凭证、缴费明细清单;
2、患者对症相关检查、化验等报告单;
3、科室医师诊断依据诊断证明书;
4、病例证明具体内容应当有,患者入院情况、就诊时间、检查结果、经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