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银行承兑汇票包买是指银行根据包买申请人(持票人)的申请,无追索权买入其持有的、由符合同业授信管理规定银行承兑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远期银行汇票的一种授信业务。
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包买的公司
1、存在改善财务状况需求的大型集团客户,尤其是各级国资委监管的大型国有企业。
2、财务制度较为严格,希望降低票据应收风险的企业,主要是大型外商投资企业。
银行承兑汇票包买的优点
1、买方的终付款风险转由银行承担,在基础交易真实合法的基础上,银行对已支付的贴现款项无追索权。
2、卖方远期应收票据变为即期的现金收入,财务状况得到实质改善。
3、卖方资金周转率提高,便利资金周转。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 :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