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信用证的基本条款包括:
开*行名称及地址、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通知行名称(通知行为受开*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迟期限,长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行所在地)、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信用证金额、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运输条款、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其他条款、开*行保证文句。
国际信用证是在国家上有交易需要的商人主体需要办理的,与其他证件办理流程一样,首先需要按照规定,提出办理请求,受理机构需要在限定时间内得出是否受理的结论,如果不受理,还需要表明原因。
国内和国际信用证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一样:
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境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有限的跟单信用证结算,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其适用范围较小,于境内的贸易结算。
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各国愿意在其信用证文本中注明采用该统一惯例开立的一切跟单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其适用范围较大,是境内与境外之间的双边或多边贸易结算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