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处理法:
热力处理:将档案放在高温高压设备中进行热解处理,使其变成灰烬。
化学处理:使用化学试剂进行高温化学处理,使档案中的纤维和墨迹彻底分解。
档案销毁审批制度:
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当编制销毁清册,办理批准手续。各单位需要销毁的档案,须经单位审核批准后施行;档案馆需要销毁的档案,须经鉴定委员会审核,报主管领导部门批准后施行;销毁1949年以前形成的档案,须经单位领导人或鉴定委员会审核,并同时报国家档案局批准。经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对需要销毁的档案检查准确无误方可实施。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