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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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规定组建,经烟台市司法局报请山东省司法厅批准后于1995年4月13日正式成立,同年5月18日挂牌营业。2008年6月1日起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才明确定规定可以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而绍元所是于1995年由主任李绍元为发起人自筹资金成立的烟台市范围内的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属山东省司法厅设立的试点所,享有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各级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绍元律师事务所主任职务经山东省司法厅于2011年1月13日批准由李春晖担任,原主任李绍元被聘为绍元所名誉主任。绍元所现有律师及助理人员15名,其中研究生学历及同等学历3名,本科学历8名,自成立以来,在十六年的发展历程中,绍元所一直秉承着稳步发展、精益求精的态度打造专业的团队。我们本着诚信、专业、严谨、效率、以当事人的权益为利益的原则执业,十几年来,办理各类案件数千起,已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李绍元、主任李春晖、副主任雁飞携本所全体律师及律师辅助人员向社会各界及新老客户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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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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