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具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遵守食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2.有与其经营和储存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与暴露的垃圾场、坑厕、粪池等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至少25米的距离;
(二)食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分隔或者可以分隔一定距离;
(三)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四)按照生熟食品分离的原则,设立生鲜食品和熟食销售区域或专柜,防止交叉污染。
3.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更衣、洗涤、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废水处理、垃圾和废弃物贮存等设备或者设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加工食品与直接进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毒物和不洁物;
(二)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符合保障食品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并运输;
(3)销售无包装直接进口食品应当使用、清洁的销售工具;
(四)食品容器、工具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4、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管理人员,负责食品管理工作。
5.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储存、运输、检验、退市等食品管理制度。
6.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并依法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健康证明材料应当由县级以上医院或者卫生防疫部门出具;农村也可以由乡镇卫生院或者卫生防疫部门出具。
患有《食品法》、《食品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允许接触直接进口食品的工作疾病的员工,不得从事允许接触直接进口食品的工作。